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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婚姻維持不下去時,除了協議離婚外,也可透直接打離婚訴訟官司,也就是「裁判離婚」,不過要請法院來判決離婚,就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要件,若沒有符合規定,就很難得到離婚的判決。

可申請「裁判離婚」的十項事由

一、重婚

指對方重複結婚,以目前的制度是不太可能發生重複登記配偶的情況,但若配偶與外人行結婚儀式、或以夫妻名義同居、或跑到國外再婚,仍可能構成重婚,而且恐涉及重婚罪。

二、跟別人性交

一般俗稱的外遇通姦、買春、砲友、甚至強暴他人都算,只要配偶是有意願且做出性行為都是。

三、虐待行為

指自己或家人被配偶或他的家人虐待(家暴)。而這裡的家人指的是直系血親。虐待則是指身體或精神上無法忍受的痛苦,比如長期毆打或用不堪的字眼辱罵。

四、惡意拋棄

就是配偶沒有同居,也不想同居,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。這條必須同時符合客觀上的違背同居義務,以及對方主觀上拒絕同居。

五、意圖殺害配偶

當發現對方有殺害自己的真實意圖,或是一時衝動做出可能殺害配偶的行為都算。不過這有時效性,在知道這件事1年內或對方有這方面舉動後超過5年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。

六、不治的惡疾

指配偶有無法治癒的病,且這個病為常人所厭惡或影響到夫妻間相處的疾病。比如梅毒、愛滋病…等。

七、不治的重大精神疾病

就是治不好且嚴重的精神疾病。

八、生死不明超過三年。

就是配偶失蹤超過三年。要向警方通報失蹤,由警方協助搜尋,法院也會調查對方的各種紀錄,確認對方的蹤跡。三年後若確定都連絡不上即可成立。

九、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半年

就是配偶故意犯罪,且被判超過6個月就算。須特別注意,知道對方被判刑後超過1年或不知情但判刑確定已超過5年沒提出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。

十、其他重大原因

由於前面幾項規定比較嚴格,通常大部分人都是以這項提出離婚,原因包括個性不合、跟別人曖昧、過度迷信、財務有問題、甚至連腳臭都有人提過,而這點只能由過失較小的人提出。

提醒:以上所舉的都是「受害人」才可以提告離婚,所以犯錯的一方是不能請求離婚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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